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不赔偿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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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不赔偿?

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不赔偿是否可以

对于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只要免责条款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字进行确认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商业三者险要不要赔偿,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赔,理由是保险条款约定得非常明确,逃逸不赔。既然双方认可了条款,就应遵守。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赔,理由是从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宗旨看,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再者说,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不应约束第三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肇事逃逸情况复杂,不能一概说赔或不赔。

二、肇事逃逸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道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款采用“应当”之表述,没有表述为“不得”, 那么,肇事逃逸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呢?

(二)关于强制性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将“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明确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成为考量合同效力的关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热烈讨论。

三、那么何谓效力性规定?何谓管理性规定?如何区分呢?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该条款属于效力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方法有很多种,有一种观点值得借鉴。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实质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现实性的损害,如果仅仅是间接的、可能的损害,则一般不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应当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仅为轻微损害则不宜认定为效力性规定;第三,辨识效力性规定还应当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与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平衡。

(三)肇事逃逸违反了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按照上述区分方法,肇事逃逸应该是违反了效力性规定。因为逃逸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况下,逃逸行为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往往后果极其严重。另外,逃逸行为使得交通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证据难以保存、责任难以划定。所以,虽然《道交法》第70条第1款使用的词汇是“应当”,没有使用“不得”,但仍然可以定性为效力性规定。

四、保险公司还需要履行说明义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