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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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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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合同纠纷需要怎么解决的呢?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0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合同法》第3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7条。
  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2条、第47条、第54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合同法》第18章第3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
  与专利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9条和《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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