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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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条文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文有哪些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