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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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3、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5、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被害方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