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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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认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认定
1、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租赁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提供的房籍资料不一致的,由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确定。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以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空、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如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的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