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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