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保理合同? 2.以虚构债权为转让标的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3.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随意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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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理合同?

1.什么是保理合同? 2.以虚构债权为转让标的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3.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随意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吗?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理合同是债权让与和融资、债权管理、债权催收、付款担保等各项服务结合而成的混合合同,本质上是特殊的债权转让合同,也是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2)根据《民法典》第762的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2.以虚构债权为转让标的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763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遵循以下处理规则:(1)若保理人对该虚构债权不知情,则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2)若保理人对该虚构债权知情,则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保理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3.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随意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吗?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时,即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效力,此时,保理人已经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若允许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或者终止交易合同,则可能损害保理人的合法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765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