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居住后离婚儿媳要求分割房屋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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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居住后离婚儿媳要求分割房屋法院支持吗

原告诉称

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密云区H号院内的北正房三间的西边两间、西厢房两间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9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密云区H号院内的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为今后生活方便,并与被告分开户口,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新辩称,此院内房屋系我父母所有,与我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新陈某文200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密云区H号院内居住,并对北正房三间进行了装修、房顶瓦倒垅。审理中,陈某文提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院内建设了东、西厢房各两间。赵某新对此不予认可,辩称东、西厢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时其与陈某文均有出力,但未出钱。

本院依法向陈某文释明其应当向法院递交涉案房屋翻建、新建的审批手续,否则不能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陈某文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其与赵某新翻建北正房及新建东、西厢房的审批手续。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文赵某新结婚时居住的密云区H号院内北正房并非二人建设,陈某文虽主张二人婚后对房屋进行了翻建,但未提供翻建房屋的审批手续,故此房不属于二人婚后共同财产,陈某文无权分割房屋所有权。关于东、西厢房,陈某文亦未递交建房审批手续,同样不能分割房屋所有权,双方可就其使用权或者财产价值进行分割。据此,陈某文要求分割密云区H号院内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