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再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去执行庭立案,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进行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房屋多套法院不分给原告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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