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可以担任农村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据2004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主任在从事非行政工作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担任农专社法定代表人。
村主任能兼合作社董事长吗
法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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