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对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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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对外的责任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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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对外责任

个人合伙对外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0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