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就合并的情形欠税由合并后的纳税人归还。
根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就合并的情形欠税由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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