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不一定是控制。如果是能够对被合并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则是没有形成控股合并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合并一定是控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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