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2、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3、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4、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方法
法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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