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明明知道、可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而实施占有购买等行为的人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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