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若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反之,若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而对于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与上述具有不同之处,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特别限制。无论合同相对人和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是否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
第三人欺诈和胁迫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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