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由此可见,在保险关系存续期间,随着投保人和保险人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双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保险险别、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等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即投保人及时向保险人告知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然后保险人进行审核,双方意见一致后,由保险人签发批单等书面文本。
保险双方是否能协议变更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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