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
被告:杨X,男。
被告:谢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程XX、杨X、谢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杨 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