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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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标的物指的是对其作出行为的对象,所有权转移是对标的物的一种转让行为。虽然平常我们对这些几乎都不了解,只有接触的少部分人才知道,但是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必修课之一,那么我们今天了解的就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一、风险负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很多人都觉得,合同就是契约,就是我们小时候说的“拉钩上吊,一百年不准变”。一旦签订,不管合理不合理,都是对双方的约束。小编的理解正好相反,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自己占了不合理的便宜,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主动提出修改合同,合同不是固化不合理利益的工具,而是对双方合理利益安排的反应。在线律师咨询建议您,合同纠纷还是请专业律师为您解决为好。

二、风险负担原则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支付价款

到付就是指这批货的运费由收货方来付,发货方只负责将货委托给物流公司发出。自提就是货到了最靠近收货方地址的物流点上,由物流公司打电话通知收货方过来自己提货,不过你也可以要求物流公司送货上门,如果货少东西轻的话也要付一定的送货费给物流公司,另外一些小的没什么规模的物流公司可能没办法提供送货上门的这项服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综上所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包含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原则、支付价款三类。虽然我们在现实中遇到的很少,但是希望在看过本文后大家能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在自己置身其中时能正确作出反应,牵扯到双方利益的纠纷,建议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