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法录库
人气:8.51K
猜你喜欢
- 1什么是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 2有关水利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 3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
- 4招标的方式是怎样的 - 招标可以委托吗
- 5人防工程招标要求有哪些
- 6合同条款) -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
- 7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 8招标人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9五招不再有鼠标手
- 10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11止咳化痰有哪些妙招
- 12招标的特点是怎样的 - 招标需要注意什么
- 13费率招标与清单招标的区别是什么
- 14招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钱数
- 15抵押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抵押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 16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 17人防工程招标的要求有哪些
- 18工程招投标法规定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 19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区别是什么
- 20什么是招标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