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股票期权的分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由于期权是可期待的权利,并未在现实中产生确定的利益,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没有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事人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时,再另行起诉。其次,对于离婚之前已经行使的股票期权,可以确定价值,就以均分的原则予以分割。
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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