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高空坠物子女当场死亡的责任:
1、责任主体为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侵权人;
2、若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能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子女当场死亡责任怎样明确
法录库
人气:1.64W
猜你喜欢
- 1抑郁少女坠六楼当场死亡 高考失利待业在家
- 2高空坠物怎么证明不在场
- 3高空坠物应当负哪些责任
- 4高空坠物砸车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 5高空坠物自己跌落法律责任怎么明确?
- 6合同明确约定高空坠物责任是什么?
- 7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应当怎样承担
- 8高空坠物的责任应当怎么承担
- 9高空坠物的物业责任是怎样的
- 10高空坠物应当负几种责任
- 11大厦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责任怎么算
- 12高空坠物应当负什么责任
- 13出现高空坠物物业是否有责任
- 14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刑事责任怎么处罚
- 15高空坠物不在场证明
- 16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法律责任如何明确
- 17高空坠物砸伤责任如何明确
- 18高空坠物砸伤业主的责任如何明确?
- 19高空坠物过失致人死亡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 20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为什么判36户每户1万元 高空坠物致死36名住户各赔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