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证明应当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如果落户后新办理的户口簿能够体现户口迁移的具体情况,可以代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但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迁入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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