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XX公司与慈溪市XX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录库 人气:3.13W

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XX115单元。

厦门XX公司与慈溪市XX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福建XX律师。

被告:慈溪市XX门窗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环城东XX。

经营者:秦XX,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XX公司与被告慈溪市XX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XX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XX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妍

代理审判员祝芳

人民陪审员杨勇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