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哪几种情形可以使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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