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应从申请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收到之日应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而无论对方当事人为何时收到,并不影响以此日起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也许对方当事人先于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也许对方当事人后于申请执行人收到,也无论对方当事人先于或者后于多久的时间,皆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之日作为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此日起算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此日起算为6个月,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起算。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收到法律文书常有先后之分,有的甚至相差很长时间。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起算申请执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从什么时候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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