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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