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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