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作为依据,发票在抵扣后就不可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了。因为发票并非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存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发票抵扣是否可以作为债权申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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