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债权多重转让时,已对其履行通知受让人应优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让人。
第二,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此时应按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
第三,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仍应该分情况处理:
(1)对于债务人已实际向受让人履行的,那么该受让人应取得转让债权的受让权。
(2)对于债务人对受让人都没有实际履行的。此时对于多个转让的债权应由债权人选择一个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如何确定受让人 - 债权重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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