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通说认为其含义指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什么是商标权利用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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