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权篇03期:自甘风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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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多引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加以解决,导致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或看似公平实则不然的情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引入,较好地纠正了实践中的偏差,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促进全民更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家源分享 | 侵权篇03期:自甘风险规则

一、适用条件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二、与相关规则的关系

1、自甘风险规则与受害人同意规则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自愿承担他人对自身特定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制度。二者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之处,但从其法律意义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适用范围与情形不同。受害人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而自甘风险相比之下较窄。只要是不违背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可以适用被害人同意,产生免责效果,如器官捐献等。而自甘风险则只能适用于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足球、篮球、击剑、拳击等。

(2)法律效果不同。受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就可以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在自甘风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活动组织者未能完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非完全免责。

2、自甘风险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加害人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双方存在过错的大小相应减轻或免除(《民法典》1173条)。二者的适用都可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二者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差异:

(1)性质不同。自甘风险规则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可以将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从而免于承担相应责任。过失相抵是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受害方和加害方的过错公平分担,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2)适用条件不同。自甘风险规则不要求受害人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只要行为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错就可以援用。运用过失相抵规则需要受害人与有过失,即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或其他可归责事由,同时需要受害人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适用方式不同。自甘风险是违法阻却事由,用于责任的认定,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由被告提出,法官不能主动援引。过失相抵规则是责任分配的方式,主要用于确定双方责任大小,法官可以主动适用。

三、学术界的讨论

1、自甘风险规则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中存在滥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现象。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作为辅助性原则,其宗旨是为了有效解决均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问题,并非是对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而是给予“合理补偿”,在行为人自甘风险的基础上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个案的分配正义,但过度适用也会造成另外一种不公的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其将原本属于受害人自担之损害风险转移给完全无过错的加害人去承受分担损失,难以解决“行为人既无过错为何要担责”的内部逻辑矛盾。

还有学者认为,处理自甘风险案件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来让行为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这类方式的判决不但无法平息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诱导社会形成受害人都有理的错误认知。

2、体育侵权中自甘风险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重点在于通过受害人参与的一定风险的行为认定受害人是否完全承受了风险,即从运动中的固有风险、违规程度、年龄与精神状况、参与自愿性、专业程度这五个要素着手,若经推断证明受害人承受了风险,则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反之,则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宋某祯、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祯、周某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某祯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祯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祯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2、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祯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祯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

3、案件分析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定作出判决的案件。本案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明确判决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宣示了冒险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关联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98-1201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