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小区路面的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收费。但同时,《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明示该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的。未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配建停车位及公共部分,不属开发商专有部分,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地面停车场,产权就归属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权利制止业主停放,但业主停放是要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
小区地面车位属于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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