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通常认为,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归属于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例外规定。此款规定其中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守约方,也可能包括违约方。这和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有很大关系,此情形下解除权的产生与违约行为无关,即便是违约方也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此外,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适用第二百三十二、二百六十八、四百一十条等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违约方。
律师认为,实务中承认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通常并非是对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认定,而是对合同履行不能的事实认定,只有在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第(一)、(四)、(五)项情形下,违约方才可能享有理论上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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