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责任保证。
由侧重保护债权人转而侧重保护保证人利益。
因此,新法实施后如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即推定为一般保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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