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特征是:
一、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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